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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考前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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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考生能够更好的参加考试报名,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考前注意事项”,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考前注意事项

  一、考前14天不要离开考点所在地区

  各地疫情防控要求,考前14天最好不好离开考点所在地区,避免因此参加不了考试。

  二、关注自己所在地区的考试时间

  全国初级会计考试时间定于: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9月11日作为应急预留批次保留。由于初级会计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可能受报名人数等因素影响,会略有不同。

  截止2020年7月30日公布考试时间地区中,其中稍有不同的地区包括海南、江西、甘肃。

  海南省考试时间为:8月29日-8月31日

  江西省考试时间为:8月29日-9月4日

  甘肃省考试时间为:8月29日-9月4日

  提醒:根据自己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安排,参加考试。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印准考证

  各位考生一定要牢记本考区准考证打印时间,错过打印时间,打印不了自己的准考证,就参加不了考试。

  在已经公布的地区当中,其中不乏部分地区只有仅仅几天的打印时间,河北省打印时间仅5天等。

  四、各类题型答题技巧要掌握

  单项选择题:在选项当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如果在做题的过程中,第一眼看不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排除干扰项,选出正确的选项。

  多项选择题:相互对立的选项一定不会同时作为答案出现,所以当2个选项表达的意思是相反的,那在正确的答案中一定不会同时出现。

  判断题:答错是需要扣分的,如果考生对于自己的答案不是十分的肯定,那就不妨适当略过,以免倒扣分,得不偿失。

  不定项选择题:不能确定的选项一定不要选,只选自己能确定的选项,这样即使不能拿满分,也至少能保证得分。

  初级经济基础与初级会计经济法有多少内容重合?

  7月30日,北京财政局宣布北京市初中高级考试取消,并入2021年进行。不少备考了一半的考生们,都在询问有关初级经济师考试的事情。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与初级会计经济法有多少内容重合?学习了初级会计经济法的考生,对于转战备考初级经济师考试有帮助吗?

  下面对比了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大纲与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大纲: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财政
公共物品与财政职能
财政支出
财政收入
税收基本制度
政府预算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税务检查
(三)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四)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五)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适用范围、税务管理的概念
(六)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七)了解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会计
会计基本概念
会计核算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
(二)掌握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
(三)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四)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六)了解代理记账

  从上表中发现,2020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试大纲与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是有不少内容重合的,只是考试的侧重点不太一样。比如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中,会计这一章的占比就相对少一些,而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会计的占比就稍微大一些。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还涉及到了“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与初级经济师中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财政税收专业、工商管理专业以及金融专业都有不同程度的重合。

  可以说,备考了一门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可以同时备考到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人力、工商、金融和财税五门!

  因此,计划同时考初级会计职称和初级经济师的考生,可先进行初级经济师的备考,考过后再准备明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法条50条

  第一章总论

  [仲裁]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 -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管辖]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档索管理]

  6.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7.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工作交接]

  8.-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

  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9.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0.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银行结算账户]

  1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12.-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 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挂失止付]

  13.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嫖、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票据权利时效]

  14.持票人对商业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对银行汇票、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15.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背书]

  16.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 (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承兑]

  18.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则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19.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20.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缥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提示付款]

  22.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交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支票]

  2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征税范围]

  2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

  25.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款。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26.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27.根据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第六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8.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30.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3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I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r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32.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t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3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的建立]

  3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书面劳动合同]

  35.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会计

  36.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 -日。

  3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休息/你假]

  39.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0.当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报酬]

  4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4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王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 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试用期]

  44.劳动合向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的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上包括3年。

  4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 -次试用期。以完成-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归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争议]

  46.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7.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8.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医疗期]

  49.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 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

  50.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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