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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复习:诉讼管辖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诉讼管辖 ★★★ P21
管辖分类 | 具体内容 |
1、级别管辖 |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
2、地域管辖 | 一般 | “原告就被告”原则 【14修改】 (1)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优先 (2)对不在国内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原告住所地 |
特殊 |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财保、人保的具体规定 (见P22) ① 财保: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② 人保:被保险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2014新增)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6新增,P22】 ①信息网络侵权:A.被告住所地;B.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设备所在地;C.被侵权人住所地; ②产品、服务侵权:A.产品制造地、B.销售地、C.服务提供地、D.侵权行为地、E.被告住所地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
专属 |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2)港口作业纠纷:港口作业地 (3)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
协议(合意or约定) |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方式选择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 (2)协议选择的范围: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签订地、④原告住所地、⑤标的物所在地。 |
选择 |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共同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真题再现-09单】甲、乙因某不动产发生纠纷,甲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选
择诉讼管辖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C.甲只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D.甲可以选择向乙住所地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管辖之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