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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十】
考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 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类型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 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2)真实性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提示1】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①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②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提示2】应当发表何种非无保留意见?
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 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 | 注册会计师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 应当发表的 审计意见类型 |
已经获取 | 重大但 不具有广泛性 | —— | 保留意见 |
已经获取 | —— | 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 否定意见 |
无法获取 | —— | 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 保留意见 |
无法获取 | —— | 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 无法表示意见 |
【提示3】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二】
考点: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1)法律:《会计法》
(2)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
2.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规定。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三】
考点: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及责任
1.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2.违反《会计法》规定,实施上述“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四】
考点:伪造、变造、编制虚假行为及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相关链接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链接2】(1)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2)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2020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五】
考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行为及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2.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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