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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⑴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⑵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
⑶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免征;
⑷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免征;
⑸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
⑺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
⑻廉租房、公租房——免征;
⑼居民供热企业——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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