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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五章
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教材第五章和2017年初级会计教材版相比,今年新教材发生以下变动:
(1)删除企业所得税中“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等内容
(2)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①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法规定限额部分的结转扣除
②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额的抵扣政策
③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的扣除
④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扣除
⑤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
⑥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
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⑧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确定原则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保险费。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规定。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四)长期待摊费用
(五)投资资产
(六)存货
(七)资产损失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所得。
7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五)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七)加速折旧
(八)减计收入
(九)应纳税额抵免
(十)西部地区的减免税
八、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