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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要点: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事项
注意: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抽象的不行(比如对某法律存在异议)。
2.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可书面也可口头申请。
4.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公民、法人、组织);
2.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5.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7.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参加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0天。
4.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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